原告仅需证明拆迁行为存在,即具备提起拆迁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

【案情背景】

马某的经营性房屋处于江苏省泰州市一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几十年来一直用于经营超市、话吧和图书租赁等,马某还持有政府部门发放的有效证照十余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经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政府各相关部门联合拆除了涉案房屋。

【办案经过】

本案以违法拆迁起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原告起诉被告实施了拆迁行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请。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依然坚持原来的判决结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坚持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并依职权调取了部分证据,最终指令该院继续审理。

【律师总结:拆迁证明责任回归】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在行政机关,原告提起诉讼,只需要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证据。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曲解法律,将证明拆迁行为存在的责任归于行政相对人。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证明责任回归到了诉讼法的本意,回归了自然法和合理逻辑的范围,这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利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