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吴先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某村村民,2019年,吴先生因自有房屋破旧,在原宅基地地址上进行翻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以吴先生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为由,认定吴先生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否则将组织人员强拆。
        为避免自建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吴先生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我所安排律师到贺州市与吴先生见面,了解案件详情并制定了维权方案,最终吴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拆迁维权案件。 在接手该案后,我所拆迁维权团队积极应对,认真研究分析,确保维权措施有序推进,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历经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撤销了贺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及基层院行政判决,确认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避免了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拆除。
 
【案件结果】
 
上诉人:吴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人
被上诉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院判决: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2行初4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贺自然资(平)限拆(2019)第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贺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贺政复决【201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二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上诉人吴**已预交),均由被上诉人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1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否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遇到违法强拆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但是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