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郭先生是延庆区康庄镇村民,拥有合法院落一处。2018年延庆区康庄镇开展康庄镇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拆迁,郭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此次拆迁范围之内。2019年10月16日,在郭先生未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康庄镇政府就组织人员对郭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后委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经过上诉,认定康庄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原告:郭先生
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诉求:请求确认康庄镇政府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确认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组织实施的拆除原告郭**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和行政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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