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先生是黑龙江哈尔滨市人。2003年6月,姜先生与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姜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了各项费用,亦向被拆迁人姜先生交付回迁安置房屋,但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无法办理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书,现原被拆迁人姜先生2005年去世。姜先生与姜某甲系父子关系,经公证处公证,回迁安置房屋由姜某甲继承。2017年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公滨小区回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权属证书,但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却以要求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向其支付工龄款为条件拒绝协助姜某甲办理回迁安置房屋权属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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