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女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09年11月8日,高女士与久源房产公司久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久源房产公司拆除高女士41.2平方米的房屋,临时过渡费期限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0月1日,久源房产公司保证高女士在过渡期满前回迁至幸福路46号拆迁补偿房。

安置补助费为700元,未按时回迁按照150%支付,2015年开始,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1300元/月,被告已按1300元/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协议还约定每延期一天久源房产公司应给高女士加发50元/日的补助费,但久源房产公司没有按期向高女士提供回迁安置房,而且安置费亦未按时发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惠诚说法
 
在征收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慎重。征收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双方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表明被征收人认可了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方案,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双方都必须遵守该《补偿协议》,所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要慎重,看清协议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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