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一、韩某二(韩某一儿子)、吴某(韩某一妻子)均系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十社社员。根据政府旧城改造规划,2010年由张掖市瑞丰公司对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十社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就相关拆迁安置、土地收益等事宜,2010年1月20日三人与张掖市瑞丰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其中重点内容有:
一、甲方一次性分配给乙方人均15万元,3口人共45万元现金,不以现金方式兑付。双方商定用甲方建成的70平方米的门面房折抵该款项,该门面以5600元/㎡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抵顶给乙方的上述门面房必须和原来的门面连在一起。
三、双方应严格遵守本补充协议,如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2011年1月14日,张掖市瑞丰公司欠原告借款5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备注以后兑现车库一间十八平方米,地址在南一路对面楼下。然而张掖市瑞丰公司迟迟未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借条约定内容向原告给付门面及车库,已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惠诚说法

补偿协议对于拆迁补偿非常重要。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在本案中,征拆方存在了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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