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宋先生是山东日照人,其和安先生共有房屋五间,其中宋先生享有房屋一间。
2015年11月13日,在旧城改造中,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北京路百发居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安先生作为乙方签订《北京路百发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先生签订协议确认安先生享有4间房屋的拆迁利益,剩余1建的拆迁利益应该由宋先生享有。
2015年11月13日,百发居委会作为甲方、宋先生作为乙方签订《北京路百发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内容空白,即未明确约定宋先生房屋情况、安置情况等,后百发居委会拆除了宋先生的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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