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女士是江苏省徐州人。2009年10月29日,赵先生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1-3条约定乙方有安置人口四人,其中包含赵女士。而且,由于在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面积150.47平方米,房产是赵先生与赵女士生母权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间,赵女士生母权女士去世。2012年间,赵女士结婚,但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其户口也并未迁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惠诚说法】

从法律层面上说,以女儿嫁人为由拒绝给予女方拆迁补偿款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出嫁女儿在嫁人后并没将自己的户口外迁,依然从属于拆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则有权要求取得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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