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对兴庆区西桥巷进行旧城改造,后银川市兴庆区旧城改造道路畅通工程指挥部与李先生、林女士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将李先生、林女士位于XXXXX号,建筑面积为58.67平方米的营业房及附属物进行了征收,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协议签订后,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对被征收后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016年,因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李先生、林女士无力支付差价,双方协商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方式。
2016年7月20日,原、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李先生、林女士上述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合计补偿价款为1290740元。并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补偿款,同时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李先生、林女士持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收回。
后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李先生、林女士支付了100000元补偿款,于2018年9月29日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李先生、林女士支付了补偿款50740元,共计付款150740元,还欠补偿款1140000元,故李先生、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拆迁补偿款及赔偿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惠诚说法


征拆案件中,会遇到拆迁方延迟履行对被拆迁方的赔偿义务。在此类案件中除了,除了申请拆迁方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外,还可申请一并赔偿欠款孳息。盖因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利息要求赔偿,那么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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