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因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塘村52号格兰云天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打通该项目门口的规划路通至,遂找到刘先生,请求刘先生协助其拆迁被拆迁户的房屋,经刘先生与被拆迁户协商,被拆迁户同意拆除自有房屋,并分别与刘先生于2013年8月13日、2013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

同年12月14日,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昇公司(甲方)与刘先生北塘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衡阳市蒸湘区格兰云天项目临时道路建设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以产权置换的形式出资,由乙方负责拆迁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村民王先生、王女士两栋民房,置换面积合计为869.52㎡;安置地点在格兰云天内;乙方路边临时搭建的房屋,甲方给予人民币五万元补偿;甲方拆迁乙方房屋,其安置过渡费补偿乙方每平方米每月四元;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由乙方自理。

2015年1月8日,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承诺书,承诺将恒昇中央公园6栋楼1006、1007号房拆迁补偿给刘先生,不得对外销售。2015年12月18日,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格兰云天6栋楼1006、1007号房屋的交房通知书。涉案房屋现已交付给刘先生,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涉案房屋网签登记在案外人李娴名下,故酿成本案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惠诚说法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虽然能依照协议取得回迁房。但房产证却不一定能及时的办下来,对于接下来对房产的处理较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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