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8月6日,饶先生、孙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还建协议》,协议约定:天鸿公司拆迁征用饶先生、孙女士位于横沟桥镇××附近房屋及附属用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还建(含门面),即由天鸿公司还建临街一线门面一个(每个门面面积40㎡),住房一套(单套面积120㎡)。同时约定:天鸿公司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及水电开户,并承担相关费用。饶先生、孙女士应当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天内搬离拆迁房屋。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协议签订后,饶先生、孙女士依约搬离了房屋,天鸿公司也对房屋进行了拆除。2014年该安置房屋基本建设完成后,天鸿公司仅让饶先生、孙女士进行住房选择装修入住,却一直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房屋办证和门面安置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惠诚说法】

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在法律框架内对自身权益作出处分,从而形成的书面文件。在征收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前,其效力依法受到保护,是实施征收补偿行为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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