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广州市东华东路德安新街26号房屋原为阮先生父亲名下的房产,其去世后由阮先生母亲继承了该房屋。1992年7月30日,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甲方)与阮先生母亲(乙方)签订了《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由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拆迁上述房屋。

协议对补偿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方依照本协议将新建房屋移交乙方时,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领取产权所有证手续。

该协议签订后,阮先生母亲依约向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供其拆建,并向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支付了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款4500元。

1997年6月25日,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将位于越秀区××、××房安排给阮先生母亲回迁之后,一直由阮先生使用至今,但是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13年,阮先生母亲在美国去世,阮先生依法办理了上述604、605房的继承公证,并要求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为阮先生办理上述两间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但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至今未予办理。

法条链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惠诚说法】

实践中常有在拆迁后,拆迁方虽然依照约定交付房屋但迟迟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这种时候对于被拆迁人处置房屋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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