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蔡女士从其爷爷处继承了一座房屋,后蔡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为其爷爷蔡先生。2010年该房屋动迁,2010年9月13日蔡女士持遗嘱、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与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
2015年2月10日蔡女士与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签订《回迁房屋投资代建协议书》,约定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为蔡女士安置回迁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建筑面积73.32㎡。蔡女士依据《回迁房屋投资代建协议书》的约定向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缴纳了投资代建费154,500元。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于2015年10月向蔡女士交付回迁房屋的钥匙,蔡女士现居住在回迁房屋。

2017年11月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通知蔡女士办理回迁房屋的产权证,为此蔡女士与大连圣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9年6月25日蔡女士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后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通知蔡女士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否则不能办理产权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山区房屋归原告蔡翠凤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蔡翠凤办理该房屋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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