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4年5月4日因辛口示范镇还迁楼建设需要,赵女士、胡先生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对拆迁房屋及补偿方式、补偿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后赵女士、刘先生依照约定搬迁。
按照拆迁协议第五条约定当城村村民委员会应每月向赵女士、刘先生发放租房补贴1020元,但当城村村民委员会自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仅按每月600元标准向赵女士、刘先生发放。
2018年11月26日城村村民委员会向赵女士、刘先生发出《辛口镇当城村还迁房分房公告》并确定抓阄顺序号为069号,赵女士、刘先生按照通知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到分房现场参加分房,但城村村民委员会以赵女士、刘先生家庭成员内部存在继承纠纷为由拒绝为赵女士、刘先生分房。

法条链接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双方所签订协议约定的为原告赵女士抽签选房的义务。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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