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刘先生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搬迁时间,住房货币安置数额等。签订当日刘先生向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承诺书》,承诺刘先生家庭成员1人(刘吉荣),刘先生无重复安置,所述属实,如若不属实造成的一切后果自愿承担等。同日,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刘先生《房屋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金额122905元。刘先生被举报曾经享受过住房货币安置,2017年5月签订的协议属于再次住房货币安置,刘先生是重复住房安置,是采用欺诈的手段,欺骗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才签订的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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