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一是陈某、于某婚生之子,2006年4月12日陈某结婚后与父母陈甲李甲同住一院,陈某、于某住北屋西二间,其父母住北屋东三间。陈某于2007年6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将原来的房屋拆旧翻新,陈一和母亲于某仍居住在西边两间。于某于2019年2月27日病故。
2012年3月陈甲、李甲不让于某陈一母子居住该房屋发生纠纷。判决于丽丽和原告陈某仍居住在北屋西边两间,后法院判决于某和陈一仍居住在北屋西边两间。
2018年10月10日村集体整体拆迁时,陈甲李甲在产权人一栏签上其子陈乙的名字。同时以陈乙的名义与赵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赵县净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赵县拆字第【42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赵房拆补字第【340】号《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对安置补偿的补偿方式及标准进行了约定,并且陈甲李甲陈乙三人拿走了全部的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惠诚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除了拆迁方与拆迁户的问题,也常有拆迁户家庭内部拆迁款的分配不均等问题,有时候诉诸情理无效,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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