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陈先生与江苏稳健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
陈先生原坐落于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的房屋,合法面积为186.86平方米,房屋所占土地因江苏稳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申鑫名城”小区项目,而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被告在未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单方制作了安置方案,于2011年8月份与陈先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协议还约定了其他项目的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
(2)江苏稳健房地产有限公司克扣陈先生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应发放至被告向陈先生实际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被告在另案庭审也主动承诺发放至安置房交付通知之日,一次性结清中,同时明确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房。2019年1月16日,被告向陈先生发送《申鑫名城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单》,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违背承诺,规避法律,克扣陈先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16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76238.8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惠诚说法】
实践中,有时会有拆迁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约定。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成立22年,咨询客数10万+,获赔30亿+,欢迎拨打我所律师服务热线400-900-7850 / 400-900-5766 来电咨询,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