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女士达成拆迁协议
2010年4月11日,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祁女士原有房屋进行拆迁,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八年交付房屋,并书写欠条一份。
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可是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3月7日才将房屋交付祁女士。后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女士达成协议,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祁女士补偿款26,628.00元人民币,并书写欠条一份。
(3)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向祁女士偿还钱款
祁女士多次向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欠款,朝阳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拒绝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惠诚说法】
实践中,有时会有拆迁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约定。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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