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银古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房认购协议书,但是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
2012年11月15日,周先生与银古街道办事处签订《银川市兴庆区失地农民享受就业安置房(公寓)认购协议书》,购买了银古街道办事处为失地农民安置的聚丰苑南区某号公寓,面积50.04㎡。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2012年11月9日将房屋认购金135108元支付给兴庆区住建局(原银川市兴庆区康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013年9月17日,周先生一家领取钥匙进行装修后入住涉案公寓。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公寓产权归周先生个人所有。但时至今日,因由于聚丰苑公寓未接通天然气、无物业管理、无法办理房产证,以及存在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权登记,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涉案公寓的产权证。
 
【裁判结果】

一、解除周先生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银川市兴庆区失地农民享受就业安置房(公寓)认购协议书》;
二、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周会宁返还认购款1351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2636元;
三、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房屋折旧费28022.40元以及按照每平米每月8元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向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南区24-2-216号公寓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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