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因开发需要,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先生签订了拆迁协议。

因开发靖州鼎禾名苑房地产项目,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拆迁唐先生坐落在渠阳中路(现鼎禾名苑范围内)的楼房一栋。2014年1月21日,在靖州县房产管理局、县政府协调工作组的担保监证下,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2014年1月23日签订《关于唐建军820㎡补偿安置住房的位置》,明确约定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安置唐先生,并约定了补偿房屋的面积、位置及交付期限。
合同约定,由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唐先生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证,办证税费由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拆迁安置补偿房屋的交付期限按照一号楼临街渠阳中路拆迁户六个门面的交付期限。如果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由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负责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给唐先生。并且约定,补偿安置的商业门面及二楼商业用房按固定宽度18米乘以不固定进深16米(进深正负可以相差1米)。如进深超过16米,超过16米增加的面积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费送给唐先生。如进深小于15米的,小于15米减少的面积,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该项目商业门面及商业用房的市场销售价格补偿给唐先生。并且约定,补偿安置给唐先生的房屋交付期限,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按该项目一号楼临街渠阳中路拆迁户六个门面的交付期限。
 
(2)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迟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补偿安置房屋给唐先生
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补偿安置房屋给唐先生,唐先生自2015年以来,多次找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交房,但未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惠诚说法】

对于征收方迟迟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诉讼请求对方尽到交付义务,并弥补因为违约造成的己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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