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4年7月14日,陶女士和杭先生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搬离。
陶女士和杭先生系夫妻。2014年7月14日两人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并搬离,按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过渡费53635元。根据宁政发263号文件,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过渡期超过两年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

(2)拆迁办逾期未交付房屋,且过渡费不足以支付二人搬迁之后的费用。
拆迁办已支付的53635元过渡费仅够支付至2018年2月14日。逾期后既未向陶女士和杭先生交付安置房,也未再向陶女士和杭先生支付过渡费。陶女士和杭先生被拆迁的房屋是唯一住房,拆迁后至今二人一直在外过渡,因此希望拆迁办继续支付过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惠诚说法】

征拆案件错综复杂,实践中常有拆迁方无法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但拆迁费用却仅支付到原有日期。此时被拆迁人会有额外的过渡费用产生。那么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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