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1日,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作为拆迁人(甲方),与梁某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乙方),约定甲方经审查批准,领取了拆许字(2009)第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协议中登记乙方房屋面积40.04平方米。
 
后当地部分被拆迁居民反映,房屋的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经核算竣工图纸,确认确实存在279.608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在此基础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45户被拆迁人又签订了二次补充协议,将多出的279.68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给了45户居民,其中梁某需要增加面积2.877平方米的补偿额。但两者就补偿部分面积的单价产生了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惠诚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房屋面积按照什么标准来补偿是问题焦点。周围房价的涨跌、被拆迁房屋地段、拆迁时间等,都是影响房价的一个因素。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标准,也是拆迁案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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