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纳入未成年子女,离异后子女主张权益
李某(女)与张某(男)原为夫妻,婚后生子一人小张。2011年,张某向江北区人民政府以3人户计3个建房人口要求宅基地新增审批,经政府批准,获得33平方米新增宅基地。
2013年,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张某又再婚。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某名下的100平方米房产2014年动迁,张某与拆迁部门在未通知小张及李某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协议,分得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张某擅自将其中一套出卖。
2017年,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安置房售房款等补偿款合计20万元。 
 
未成年子女符合分割资格,法院判付补偿款  
小张认为,张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张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认为小张未出资,且小张可以随时入住房子,故不存在补偿和赔偿损失一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一审中,未成年人小张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员,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投资建造房屋行为应当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未成年人作为一户的成员,既然在申请扩建宅基地时作为一个份额,应当也是房屋共同所有权人之一,在房屋动迁之时,自然对动迁后的房屋及动迁补偿安置款项有其份额。沪高院颁布的法律意见透露出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时,即使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出资能力,但享有共同所有权。
由此,法院支持小张诉请,判决张某向小张支付赔偿款。
 
惠诚律师提醒您:
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户内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综合判断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