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先生

  【委托代理人】单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县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2019年当地进行征收,但周先生未见到任何征收文件,因对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着征收的推进,周先生的房屋土地面临强制征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单蕴律师代为维权。

 
  惠诚律师介入后,综合分析后,律师指导周先生于2020年6月17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次征收项目其他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8月28日,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回复,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决定不予公开。

  随后,单蕴律师立即指导周先生针对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提起诉讼。惠诚律师主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集体土地征收引起,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予公开。故该答复内容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惠诚律师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周某公开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