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先生,陕西西安人。

  【委托代理人】单蕴、吉春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何先生是西安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产,2020年8月10日,某区管委会对原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对该征补决定不满意,于是委托了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单蕴律师、吉春飞律师进行维权。
 
  惠诚律师介入后,指导何先生向西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7日,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复议认为高新管委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惠诚律师遂指导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惠诚律师指出:在《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作出的程序上,一、在原告对户内人口数量存异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户内人口进行核实;二、《方案》及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征收补偿告知书》都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具有货币化安置及产权置换的就补偿方式多样化的选择权,但被告并未保证原告的选择权,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自行选择补偿方式,明显不当。其作出程序明显违法,理应被撤销。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惠诚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显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