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方式:

  1)行政,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

  实施拆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城市房屋行政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不能实施拆迁的情况

 一、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行政拆迁。

  二、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拆迁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三、拆迁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