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件回顾:   2000年村委会为了解决王某的生活问题,为他申办了五保户,他的生活依靠政府、集体赡养。根据本次的拆迁方案,老王在90年度分到的7亩茶园在征用范围内,因此他可以得到40万补偿费。这个消息出来后,他的堂兄弟王建及其儿子阿麟,便以王建的父亲与老王父亲是亲兄弟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老王为限...

 

        案件回顾:        

 

       2000年村委会为了解决王某的生活问题,为他申办了五保户,他的生活依靠政府、集体赡养。根据本次的拆迁方案,老王在90年度分到的7亩茶园在征用范围内,因此他可以得到40万补偿费。这个消息出来后,他的堂兄弟王建及其儿子阿麟,便以王建的父亲与老王父亲是亲兄弟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老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老曾的监护人。而老王的姐姐和舅舅的人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王建、阿麟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自己为老王的监护人,因为他们隐瞒了五保户身份。而村民小组却认为监护人的事实存在争议,便没发这笔款。

  海华也是本村人,但是现在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村里的分配方案规定,该村已经大学毕业或者户口农转非人员、大学毕业已就业并农转非人员,承包地被征收后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不享有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认为,海华已经大学毕业,户口已经变更成农转非,根据规定她只能享有安置补助费,即全部补偿款的60%。海华不服这个规定,起诉了村委会。

  1997年6月25日,王佳佳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书,承包土地面积1.5亩,承包期30年。当时,王佳佳还不足4岁,王家人口包括王某在内计有5人。但是王佳佳是计划外生育,家里已经给王佳佳缴纳了罚款。村民小组以王佳佳系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为由,决定只分给王佳佳3000元土地补偿费。经交涉无效,王佳佳父亲以女儿王佳佳名义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应一视同仁给付土地赔偿费。

  村里有30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分钱。这30名村民先后从河南省辉县市、林州市等地迁入,并办理了户籍登记。他们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村民,应该由权益获得征迁赔偿。

  宝林老两口子家里缺乏劳力,他们在2009年将承包的5.25亩耕地和林地交还村委会,村委会又将该地承包给其他村民。在此次征迁中,他们家原来承包的那块地全部在征地范围内,政府拆迁办将征地补偿款交给村里后,村委会以宝林家无承包地为由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这合理吗?下面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琮玮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在本案中,老王因为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老王的征地赔偿款,是属于其纯获利益的,是不需要进行追认的,因此,做为村民小组,不能截法老王的土地赔偿款。

  但是,本案中,关键焦点是老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有效保管自己的赔偿款,因此引发了众多亲戚的争夺。那么像老王这样的情况,如何去确定他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从顺序上选择,有以下几种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成年子女(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老王的条件,他的监护人,一般会从老王的亲属中选择,但是我们发现,在没有赔偿款之前,这些亲属并没有出现,哪怕是同村的王建和阿麟,也没有尽到自己的照顾义务,甚至嫌弃老王是他们的负担,更不用说老王的姐姐和舅舅都没有来看过老王。在这样的条件下,老王在村里邻居和村委会帮助下,申请了五保户,由国家和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我认为应该考虑到老王的情况,他的赔偿款由月光村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代为保管,由邻里监督,保证赔偿款用到老人身上,老有所依。

  

               海华有权利取得赔偿款吗?

  

  海华在本村的土地承包分配时,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被征收,有权取得征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助费。虽然海华的户籍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这是户籍登记问题,并不是意味着海华放弃了土地和村民资格,并且海华目前是在国外读书,并非就业,也与村里主张的外出就业人员条件不符,故与村委会主张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不符。海华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计划外生育人口享有征地补偿款吗?

  

  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法律要求“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除此之外,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应当与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平等对待。对计划外超生者,有些地方规定到一定年龄才能分地,3年、7年、10年不等,有的甚至规定至成年16周岁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各个地方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土地政策。这些“土政策”,法律上可称之为“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违法情形大量存在。“乡规民约”于法不符,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规定计划外超生者达一定年龄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明显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本案王佳佳系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但有关部门已对王佳佳父母作过处罚。王佳佳作为本村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歧视。在其所在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后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外来户”的土地赔偿权利?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糅合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同时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其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

本案中,村里接纳的这30名“外来户”取得了户籍登记,成为该村村民。虽然他们以前没有像其他村民一样对村里的各项建设、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但从入户之日起,本村的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如今部分土地被征用,他们当然要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退还承包地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宝林两口子没有承包土地就不能要求村委会给付青苗补偿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问题,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宝林两口子作为该村集体的村民不论是否承包了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总结  

 

  土地征迁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经常引发矛盾冲突的焦点,在这里,因为赔偿问题,纠纷四起,社会不稳定现象也增多。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问题不明确;征地的人民政府侵害老百姓法定的知情权缺失,征地补偿金额没有具体化,尤其是农村土地的赔偿,根据土地性质,赔偿款支付都是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出发去考虑的,而不是从村民这样一个单独的个体出发去考虑赔偿数额;“农嫁居”、“农嫁农”的妇女权益保障也是一个问题,经常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土地赔偿权利得不到保障;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很多农村都有一些村规民约,实际生活中也经常按照村规民约处理赔偿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谨性,造成对法律的冲突。

  针对这样的原因,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开展土地征迁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征地需要司法的介入,用法律来保障土地权利;二是在欲征地的乡村显要位置张贴较多的书面公告,让所有的农民都有机会看到,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并切实听取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多与农民沟通,这有助于理解,有助于和平解决争议;三是政府在征地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包括哪些补偿费,每项补偿费的具体金额数;四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一些村规民约进行修正,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保障农村妇女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