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论证,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时间及征收范围
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征收范围东起临河街(西绿安街),西至伊通河,南自吉林大路,北止四通路(详见滨河东区地块《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房屋约7983户、非住宅房屋约337户。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价格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房屋安置: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房屋安置地点: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房屋用于房屋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0平方米、105平方米、115平方米、125平方米、13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房屋安置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房屋安置分配原则: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拟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依据拟签订协议时间决定房屋搬迁验收顺序。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同一天搬迁验收的同一安置户型被征收人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选房序号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6)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12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或依法无需纳税的,经二道区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宅兼营业市场主体经营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营状况调查认定后,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按产权证照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5.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及物资等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关于地下室的补偿
1.地下室的使用价值补偿给地下室使用权人,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下室使用权人持有地下室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的,使用价值补偿款给付地下室使用权人;不能提供地下室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地下室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社区公示七日,无异议的,使用价值补偿款给付地下室使用权人。
2.地下室的所有权价值补偿给地下室权属单位,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关于居民楼内没有任何证照、合法证明材料及相关手续的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不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具备上靠标准户型条件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不具备上靠标准户型条件的,按原面积安置。安置房屋予以居住权,待产权明确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进行产权办理。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六)其它
1.对原公有房屋现在正在进行房改的被征收人,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及公房出售协议书原件,经过调档确认真实有效的可以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2.在拟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因非主观原因未完成房改和产权办理影响合同履行的住宅房屋,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3.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报二道区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攻坚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对于重大特殊疑难问题,报长春市滨河东区地块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社区代表参加,在区政府为滨河东区项目采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拟签约期限
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
被征收人在拟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比例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含90%),协议生效。
十、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2.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征收现场办公人员联系电话:
一区王延松18143054766
二区娄志峰18946676551
三区杨 亮17519292109
四区张艳辉13364305141
五区张 童17519292088
六区张 雷18143054635
七区黄兴宗1751929215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