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定为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无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凡是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涵盖有以上五种情况的都属于无效的情形,即使双方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如果规定由以上两种条款内容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是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b)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有关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另一个重点——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身份出现问题也是可能导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争议的,创为律师提示对于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主体资格不合适的情况要注意: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的不是房屋所有人,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