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于2005年6月在江苏省扬州市某村经营一家轮胎加工厂,该厂系张先生所在村委会当年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协助设立,跟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并办理了生产经营用地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全部手续。2019年8月左右,政府以环境保护大气治理名义要关停我们这边大约二十家企业,之前政府也来我家企业实地测量了。2019年10月左右,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供电所针对其中的八家企业采取了停电措施。我们怀疑政府可能是以环保名义代替拆迁关停企业,问如何维权?
 
惠诚征拆律师团建议:如果租赁合同对拆迁事宜未约定,则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拆迁资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费用补偿”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准确的相关文件。
2、针对政府违法停电行为,展开法律维权行动(比如复议、诉讼)。
3、找专业律师维权,推动事情进展,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的合法利益。
 
适用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