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1、违建的定义: 违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践中拆迁难度大、成本高,拆迁部门往往会借“违建”之名加快拆迁工作的进程,即“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拆迁也。

2、违建的认定主体。应该根据“违建”的成因、属性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违建的认定主体。比如:A、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B、如房屋修建于2008年《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C、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违建的处理方式:针对违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方式来处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建不一定要强制拆除,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制拆除权属于违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4、违建的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户: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该怎么维权:首先,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比如对房屋及其他财务拍照或者录视频);其次,如果遇到强拆,要及时报警,不管警察是否出警,同时特别注意遇到强拆,注意拍照谁拆的;最后,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及早维权,避免发生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