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二章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和拆迁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房屋扩迁范围批准确定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二章 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和拆迁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房屋扩迁范围批准确定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对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公安部门应停止办理该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部门应停止在该范围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征地人、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好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土地界线及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的调查统计工作。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被征用土地按国有存量土地对待;被拆除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不得超越批准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续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