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目的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原则(一)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二)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三)专款专用、监督使...

第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目的

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

(二)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专款专用、监督使用。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的范围

凡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纳入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工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方式

(一)全区在指定银行统一设立一个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专户存储,专户支出。

(二)存款方式:拆迁人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该拆迁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存入指定银行专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存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资金总额的70%、20%、10%的比例分期存入指定银行的拆迁安置资金帐户,并将进帐单交区房管局核定,进帐单复印件(银行加章)留存。

(三)支付方式: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度,由房屋拆迁代办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拆迁人同意(签章),报区房管局核查监章,由指定银行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规定

(一)存款凭指定银行进帐单核实,取款凭江北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表办理。

(二)拆迁人对存入指定银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享有有限支配、使用、受益权,并承担该拆迁范围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责任。

(三)区房管局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取的审查工作,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拆迁代办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承担。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经区房管局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开户行,将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帐户余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归还项目拆迁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