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闫律师:  2001年6月,在没有见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村委会通知说要征收本村村南376.2亩地,并让我们去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村民对此极其愤怒,都不愿意去领取补偿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拒绝补偿登记?  河南农民 万才  万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

闫律师:

  2001年6月,在没有见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村委会通知说要征收本村村南376.2亩地,并让我们去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村民对此极其愤怒,都不愿意去领取补偿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拒绝补偿登记?

  河南农民 万才

  万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征地事宜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你所反映的问题在征地程序中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形。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据此,你们可以要求征地机关进行土地征用公告,在未公告的情形下,你们完全有权拒绝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