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理好被征地农人的出产和日子安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河池市的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抵偿和安顿,按本暂行办法履行。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河池市城市开展需求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把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依法在必定的年限内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但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待运用期限届满,将土地运用权归复原土地所有者的行动。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征地抵偿和安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将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人合理抵偿,并处理好被征收土地后农人的出产日子的行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具有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运用权、承揽经营权、承当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团体所有犁地被征收后需求安顿的具有该土地运用权的团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完地的农人,是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犁地被征收后,人均犁地缺乏0.1亩的农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及市征地拆迁事务机构担任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人日子安顿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财务、民政、农业、计算、公安、建设与规划、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担任征地抵偿安顿的详细事务。

  第六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团体土地依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区分为二个类区。

  一类区: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以东江镇加道村龙江特大桥头(以河为界),西至凌霄路口(包含肯研、良伞、板立、六圩街、芝田、坡粉、维六),南至金城江镇水洞八队、东江镇百旺村香炉、岜片、中村、百旺一、二队、百兴一、二队等环城路(以山为界),北至武警轮训队、大金城水泥厂、吉腰、河池市卫校等范围。

  二类区: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各类区的区分依据城市开展的状况,按城市规划的需求作出调整。

  第七条树立城区、乡(镇)及村、社区农人人数及犁地动态计算制度。动态计算基准年为2004年12月31日,基准年的农人人数及犁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乡(镇)、区、市人民政府汇总。犁地数据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审定,农人人数经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计算、公安、劳动保障部分审定后,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树立基准年农人人数与犁地数据库。

  征地拆迁单位应对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人数与犁地增减状况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审阅后,作为征收土地抵偿安顿的依据。征地安顿的详细人员,由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如实供给,经所在社区(村委)、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审阅,交征地拆迁单位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

  第八条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树立被征收土地农人基本日子安顿资金财务专户,市人民政府将所有用于被征收土地农人日子安顿的资金拨给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纳入财务专户办理,专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人的日子安顿。被安顿人员取得征地抵偿安顿费用的有关手续由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担任组织处理。

  被征收土地的农人日子安顿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免征有关税、费。

  第九条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团体土地依法归于国家所有,可由原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持续办理运用,如建设需求运用该土地时,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则的征收团体土地抵偿规范进行抵偿。

  第十条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则,对征收和征用土地抵偿费的收取、开销、用处等状况应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则

  第十一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发布预征收土地告诉。

  预征收土地告诉内容包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处、抵偿规范、安顿路径等。

  自发布预征收土地告诉之日起,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运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处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买卖、租借、典当、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抢栽、抢种长期作物。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书面告诉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工商、房产、公安、城区乡(镇)、区政府等有关部分,暂停处理拟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户口迁入与分户、房屋权属转移、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自发布预征收土地告诉之日起一年后,不能施行征地拆迁的,该告诉主动失效。

  第十二条发布预征收土地告诉后,征地拆迁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有关权利人应予承认,为拟定征收土地抵偿、安顿计划和征地协议供给依据,有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的,征地拆迁单位应采取证据保全办法。

  第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征收团体土地的法定程序,组织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阅的材料呈报工作,逐级报有批阅权的人民政府批阅。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计划经依法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计划布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征收土地布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抵偿、安顿计划,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抵偿安顿计划布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揽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布告期为二十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运用权人对抵偿、安顿计划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协议的,应在布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听证请求,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不请求,视为主动抛弃听证权利。

  经和谐仍不能按期承认抵偿、安顿计划或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拆迁单位请求市人民政府作出抵偿安顿决定,由征地拆迁单位向公证机构请求将征收土地抵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予以提存公证处理,并书面告诉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

  被征收土地的团体或自己活跃合作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则的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协议的,除按规则取得的征地抵偿有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每亩5000元,水田、旱地每亩3000元,林地、园地每亩2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规范进行奖赏。

  第十五条超过征收土地布告规则或判决的搬家期限,被征地拆迁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章征地抵偿

  第十六条征收团体土地抵偿安顿费用规范依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区域,犁地、鱼塘、藕塘、园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相应倍数断定,其他土地按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产量的相应倍数断定。

  征收或征用团体土地、国有土地各地类年产量,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团体土地抵偿规范》履行。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抵偿费包含土地抵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抵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抵偿费。

  (一)土地抵偿费规范

  1、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0倍抵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9倍抵偿;

  2、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9倍抵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7倍抵偿;

  3、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8倍抵偿;

  4、征收园地,已有收成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6倍抵偿;未有收成的,依据长势,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4倍抵偿;

  5、征收防护林、特种用处林林地的,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9倍抵偿;

  6、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成的用材林、薪炭林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抵偿,经济林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6倍抵偿;未有收成的用材林、薪炭林,依据长势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至4倍抵偿;

  7、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4倍抵偿;

  8、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倍抵偿;

  9、征收荒坡、荒地、天然牧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2倍抵偿;

  (二)征收土地的安顿补助费规范

  1、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规范

  (1)征收前人均犁地0.06公顷(0.9亩)以上(含0.9亩,下同)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抵偿;

  (2)征收前人均犁地0.05公顷(0.75亩)以上,0.06公顷(0.9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6倍抵偿;

  (3)征收前人均犁地0.04公顷(0.6亩)以上,0.05公顷(0.75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8倍抵偿;

  (4)征收前人均犁地0.03公顷(0.45亩)以上,0.04公顷(0.6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0倍抵偿;

  (5)征收前人均犁地0.025公顷(0.37亩)以上,0.03公顷(0.45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2倍抵偿;

  (6)征收前人均犁地0.02公顷(0.3亩)以上,0.025公顷(0.37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4倍抵偿;

  (7)征收前人均犁地0.02公顷(0.3亩)以下,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5倍抵偿;

  (8)按法定的一致年产量倍数计算的征地抵偿安顿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人保持原有日子水平,缺乏以付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人基本日子保障费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添加安顿补助费,土地抵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最高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0倍计算。

  2、征收林地、人工牧草地、鱼塘、轮歇地等其他土地的安顿补助费规范分别为:

  (1)征收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安顿补助费,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4倍抵偿;

  (2)征收鱼塘(藕塘)、园地的安顿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抵偿;

  (3)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倍抵偿;

  (4)征收荒山、荒地、天然牧草地和其它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三)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抵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抵偿费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团体土地抵偿规范》给予抵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团体土地抵偿规范》每三年由农业主管部分、报价主管部分、计算部分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共同修订。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运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抵偿费、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为征收当地同类团体土地的土地抵偿费、安顿补助费的70%抵偿,青苗、地上附着物抵偿费按征收团体土地的抵偿规范抵偿。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需求征用团体土地的,视其运用的性质,征地抵偿费参照征收团体土地抵偿费的规范履行。

  第二十条土地抵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应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监督土地抵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办理和运用。

  第四章房屋拆迁抵偿安顿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房屋的抵偿安顿规范,应当纳入征收土地抵偿安顿计划进行布告。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则向被拆迁人进行抵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供给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同意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自接到预征收土地告诉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用地、建房同意证件等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中止建设,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洽谈抵偿计划。

  拆除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不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其抵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抵偿金额=重置报价×剩余期限÷同意运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团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抵偿,其房屋达到住房规范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细则》和《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理办法》(河政发31号)的有关规则进行评估,然后相应地扣除处理农地转用、征地批阅中应付出的各项税费分摊后所得价进行抵偿,其他不达到住房规范的地上修建物、构筑物的拆迁抵偿规范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团体土地抵偿规范》抵偿。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团体土地的地上房屋拆迁抵偿方法,可施行钱银抵偿或宅基地安顿方法。符合宅基地安顿条件的,鼓舞被拆迁人选用钱银抵偿方法。施行钱银抵偿方法的,其钱银抵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进行评估抵偿。施行宅基地安顿方法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需求安顿宅基地的农户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布告之日前,在公安部分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

  (二)安顿宅基地的面积规范分别为60m2或80m2,两种规格的户型。

  原宅基地面积在65m2以内的,按60m2安顿;原宅基地在66m2-100m2的按80m2安顿;原宅基地在101m2-180m2,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顿60m2和80m2各一间,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顿;原宅基地在181m2以上,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顿两间各80m2,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顿一间;按以上户型安顿,面积有收支的按本条第(三)项履行。

  (三)安顿用地选用以地换地的办法处理。即宅基地安顿和安顿小区的道路及公共用地,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和被拆迁的宅基地中进行置换和分摊。用于置换的土地不够安顿的,由征地拆迁人担任处理;安顿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含5平方米),安顿户按安顿小区处理用地手续需交纳有关税费的成本价付出,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安顿户按安顿小区处理用地手续税费和“三通一平”工程费用的成本价交纳;安顿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多余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进行评估抵偿。

  (四)安顿用地手续的有关税费以及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征地拆迁单位承当。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的回建选用钱银抵偿或拆迁人一致回建方法进行。

  选用钱银抵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的房屋评估价给予抵偿,由被拆迁户按规划和描绘要求自行建设。

  选用拆迁人一致回建的,由拆迁人按规划和描绘要求一致建设。新建房屋建设成本费用,从被拆迁房屋的抵偿费中付出,多还少补。被拆迁户可选派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新建房屋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费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被安顿户在收取征地、拆迁各种抵偿费用后仍不够付出建设一层安顿住房的(按安顿户型面积),安顿户日子确实困难,由安顿户请求,经所在的村(队、组)、社区(村委会)、乡(镇)、区政府核实,经土地主管部分审阅,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从其他救济途径帮助处理其建一层住房缺乏部分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参照《河池市城市房屋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赏规范》有关规则向被拆迁人付出房屋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安顿施行宅基地安顿方法的,由征地拆迁人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家暂时过渡补助费;施行钱银抵偿方法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家暂时过渡补助费。暂时过渡补助费的规范参照《河池市城市房屋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赏规范》有关规则。

  征地拆迁时有现房安顿或者已安排暂时过渡房的,不发放暂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搬家告诉规则期限内提前完成搬家的,可由征地拆迁人按住房修建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赏。

  第五章被征收土地农人的出产日子安顿

  第三十条征收土地安顿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具有该宗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中产生。

  征收土地需安顿人员数量,依据征收犁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犁地面积断定。详细计算公式为:

  安顿人数=征收犁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犁地的面积。

  征收犁地需安顿人员的详细对象,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由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担任在当地张榜发布,听取群众意见。对安顿人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重新审定。对安顿人员无异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审阅,报市人民政府批阅。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人的出产日子安顿,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农业出产安顿三种方法之一处理,不得重复享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员选择何种安顿方法,由自己提出请求,所在村民(居民)小组同意,经社区(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施行。

  (一)施行预留产业用地方法的,依据城市规划一次性预留团体企业用地和农人安顿用地处理无地农人今后工作的日子未来问题,详细预留方法为:

  1、预留团体企业用地按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定,人口在150人以下的安排3亩;人口在151-250人安排4亩;人口在251-350人安排5亩;人口在351人以上安排6亩。

  2、预留农人安顿用地,按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预留,但户数最多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布告之日前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在公安部分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户数,每户预留面积不能超过80m2.

  3、预留的团体企业用地和农人安顿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依据需求可选择按运用团体土地、国有土地划拨和国有土地出让等恣意一种方法处理用地手续。

  (1)按运用团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划拨方法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担任,处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团体企业或农人交纳;该宗地的土地抵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抵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抵偿费由被安顿的团体或自己自行担任;

  (2)按国有出让方法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担任,处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企业或农人交纳,土地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的30%收取,缺乏部分由征地拆迁单位补足,该宗地的土地抵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抵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抵偿费由被安顿的团体或自己自行担任;

  (二)施行自谋职业方法的,由被安顿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顿协议,除收取被征地应得的抵偿费外,一次性收取日子补助费。一次性日子补助费规范为:一类区8000.00元/人,二类区6000.00元/人。被安顿人员应当自行处理工作问题。

  (三)施行农业出产安顿方法的,由被征收团体经济组织用本团体机动地、承揽农户自愿交回的承揽地、流转承揽地(即本团体或团体与团体之间承揽地的互换)、土地开发整理新添加犁地等方面的土地来置换被征地农人的土地,使被征地的农人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持续从事农业出产。其征地抵偿费,属被征收团体组织内部调整的,该费用付出给征收团体组织,由该团体组织自行和谐处理,属团体与团体之间置换的,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和谐,将征地抵偿费付出给置换土地的团体组织。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人可以自愿请求转为城市居民,纳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按规则享受乡镇居民的各项权利。转为居民后日子又无法保障的,按乡镇居民最低日子保障政策由金城江区民政部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符合征地安顿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顿抵偿,按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人施行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农业出产安顿等所需费用按实计算,并由被安顿人员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担任处理有关手续,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从被征地农人基本日子安顿资金财务专户中一致付出。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阅并已施行的征地抵偿安顿计划,仍按原规则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从履行之日起,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履行。

  第三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区域内团体经济组织经依法同意运用团体土地的抵偿安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履行。

  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则时,按新规则履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担任解释。

  附件: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

  团体土地抵偿规范

  依据金城江区乡镇社会经济开展状况,经农业主管部分、报价主管部分、计算部分和国土资源办理部分综合测定,现将土地抵偿的有关抵偿规范发布如下:

  一、各地类2002-2004三年均匀年产量表

  地类

  鱼塘(藕塘)

  菜地

  稻、菜地

  水田

  旱地

  园地

  区域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年产量

  3700

  3200

  2500

  2100

  2050

  1760

  1200

  1150

  1170

  1070

  2650

  2300

  注:菜地是指全年种蔬菜的犁地;稻、菜地是指原来是水田,现改为每年种一造水稻,其他时间栽培蔬菜的犁地。

  二、征收和征用土地青苗抵偿费规范

  1、犁地、园地抵偿规范。

  地类

  区域

  抵偿规范(元/亩·年)

  鱼塘

  (藕塘)

  一类

  3700

  二类

  3200

  菜地

  一类

  2500

  二类

  2100

  稻菜地

  一类

  2050

  二类

  1760

  水田

  一类

  1200

  二类

  1150

  旱地

  一类

  1170

  二类

  1070

  园地

  1、旱地、开荒地改种果树、花卉、苗圃的抵偿:

  新种1年:800元/亩

  新种2~3年:1000~1200元/亩

  栽培三年内有收成:2500元/亩

  栽培四年以上有收成:3500元/亩

  2、水田、菜地改种果树、花卉、苗圃的抵偿:

  新种1年:1000元/亩

  若间种蔬菜的2000元/亩

  新种2~3年:1200~1500元/亩

  若间种蔬菜的2200~2500元/亩

  栽培三年内有收成:3000元/亩

  栽培四年以上有收成:4000元/亩

  2、林地林木抵偿规范

  被征用土地有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组织移栽,并交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规范给予抵偿:

  ①郁闭度0.2以上的成熟用材林每亩抵偿700至800元,末成熟林每亩抵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抵偿300元至400元;

  ②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抵偿500至600元;

  ③蔬林按本规则附作物抵偿规范给予抵偿;

  ④防护林、特种用处林每亩抵偿2000-2500元;

  ⑤经济林栽培3年以内的按当地旱地被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1.5倍抵偿;栽培3年以上的,按当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3倍至4倍抵偿。

  3、零星果树抵偿规范:

  (1)果树:含柑果、橙果、枇杷、黄皮果、沙梨、李子、番石榴、柚子、龙眼、芒果等果树;φ3cm以下的每棵5元;φ3-10cm的每棵10元;φ10-15cm的每棵30元;φ15-30cm每棵40元;φ30cm以上的每棵60元;

  (2)葡萄:已挂果的每株20元,未挂果的每株5元;

  (3)芭蕉:正在挂果未成熟的每株10元,未挂果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株7元,高度在0.8-1.5米的每株5元,高度在0.8米以下的每株2元;

  (4)香蕉:正在挂果未成熟的每株10元,未挂果的高度在1米以上的每株7元,高度在0.3-1米的每株补5元,高度在0.3米以下的每株2元;

  (5)竹子:大丛(31-50株)抵偿300元/丛,中丛(21-30株)抵偿200元/丛,小丛(10-20株)抵偿100元/丛,低于10株的按以下规范抵偿:①刺竹:φ4-8cm的每棵5元;φ8cm以上的每棵10元;φ4cm以下1米高以上的每棵2元;缺乏1米高的不予抵偿;②毛竹:φ2cm以上每根1-3元;φ2cm以下1米高以上的每根0.5元,缺乏1米高的不予抵偿;

  (6)树木:φ5-8cm的每棵5-8元;φ8-15cm的每棵8-15元;φ15cm以上的每棵20元;φ5cm以下的每棵2-5元。

  三、征收和征用土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偿

  1、拆除违章、违法的建构筑物不予抵偿。

  2、2.2米以上(含2.2米)修建物抵偿规范:

  (1)泥墙草面布局每平方米100元;

  (2)泥瓦布局每平方米150元;

  (3)砖(石)瓦布局每平方米280元;

  (4)砖混布局每平方米400元;

  (5)框架布局每平方米500元;

  (6)其他每平方米80元。

  3、2.2米以下修建物抵偿规范:

  (1)泥瓦布局每平方米100元;

  (2)砖瓦布局每平方米150元;

  (3)木板或其他搭起的暂时帐棚不予抵偿。

  4、宅基地的抵偿

  (1)需求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供给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2)不需求回建的,由业主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5倍抵偿。

  5、水利途径、水池、粪池等附着物的拆迁抵偿规范

  (1)水利途径:周边是砖石砌体三面抹灰,按实践砌体抹灰面每立方米60元;周边是砖石砌体不抹灰,按实践砌体每立方米50元;周边只抹灰无砖石砌体按抹灰面积每平方米8元;

  (2)水池、粪池:周边只抹灰未砌砖石的按抹灰面每平方米8元;周边是砖石砌体并抹灰,按实践砌体抹灰面每平方米30元;

  (3)围墙:片石垒墙每立方米50元,红砖或水泥砖垒墙每平方米25元;

  (4)鱼塘塘坎抵偿或是砖石砌或抹灰的参照水池、粪池抵偿,若未砌砖石或抹灰的不予抵偿。

  (5)晒谷场:按每平方米15元抵偿。

  (6)沼气池:按每立方300元抵偿。

  6、坟墓迁移补助费:每座坟墓补助500元。

  7、蔬菜大棚的抵偿:

  在菜地上塔建蔬菜大棚的,按塔棚实践占面积计算,其拆迁抵偿为:竹、木布局2元/m2,混凝土支架布局3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