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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