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到慎重、妥善处理及保管机器设备等注意义务。行政机关虽然制作了证据保全物品清单,但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由其负责保管相关设施设备,由此导致大部分机器设备遗失,留存设备存在损坏的情况,应认定行政机关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行政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君,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凯里经济开发区瑞祥砂石厂。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鸭塘街道中坝村川新自然寨。

  负责人:谢化祥。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凯里市政府)因与凯里经济开发区瑞祥砂石厂(以下简称瑞祥砂石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行赔终52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里市政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瑞祥砂石厂大部分机器设备已经遗失的证据不足。一、二审关于凯里市政府应对案涉机器设备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认定错误。并无证据证明有关机器设备已经灭失、不能恢复原状,凯里市政府不应支付案涉机器设备的赔偿金。一、二审判决凯里市政府依法处置砂石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资产属适用法律错误,该事项执行不能且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范围。一、二审未判决驳回有关砂石搬运费的赔偿请求,属遗漏赔偿请求。评估、测绘费用不应由凯里市政府全额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凯里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对由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有关损失赔偿的主要争议问题评述如下。关于机器设备保管义务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对所受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责任责任”。本案中凯里市政府作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到慎重、妥善处理及保管机器设备等注意义务。凯里市政府虽然制作了《证据保全物品清单》,但并未告知瑞祥砂石厂由该厂负责保管相关设施设备,由此导致大部分机器设备遗失,留存设备存在损坏的情况。一、二审据此认定凯里市政府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无不当。关于机器设备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瑞祥砂石厂已经被强制拆除,无法进行生产,案涉机器设备已大部分灭失,留存设备存在损坏,机器设备已不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用于生产。据此,一、二审判决由凯里市政府赔偿机器设备损失并明确机器设备的残值归属,亦无不当。

  综上,凯里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乐 敏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戚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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