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女士,西安某区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单蕴、李洁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区管委会、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1994年,牛女士向西安某区某村缴纳了地皮款,2004年12月26日,某村村委会作出《承诺书》,内容为:“户主: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你们70户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相继给我们村交了宅基地出让金,以后又给村上交了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村委会给你们未予办成。为了使你们能安心居住,维护你们应有的利益,现作出以下承诺:一、村委会将一如既往,积极努力给你们70户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合法手续。二、将来如遇国家征用、开发商用地、城中村改造等需要该土地时,村委会将对你们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赔偿。拆迁、安置、过渡等方面和本村村民同等对待。”


 
  2018年,牛女士的上述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需要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对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牛女士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8月10日,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年8月14日,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督促履行征收补偿决定通知书》,催告牛女士于该催告书送达后3日内与某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交房屋。2020年8月17日,被告高新管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未予立案。2020年8月19日,某高新区管委会、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了牛女士的房屋。

  房屋被拆除后,牛女士看到某区管委会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不知如何是好,陷入了迷茫,经过多方了解,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李洁洁律师、单蕴律师代为维权。

  
  惠诚律师介入后,指导牛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惠诚律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虽然就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对征收补偿款予以提存、督促履行,公告领取相应补偿款,并于2020年8月1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人民法院亦未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下,二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自行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惠诚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牛女士位于西安市某区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温馨提示

    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该案例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所律师服务热线400-900-785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