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在拆迁王先生家之后,未对王先生的住宅院子进行补偿。
 2008年,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对包括王先生在内的60户南耩村村民进行拆迁。但实际拆迁安置时,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仅仅对王先生住宅的正房、厢房、倒房按照建筑面积予以拆迁补偿,对王先生的土地证登记面积内包含的住宅院子未进行拆迁补偿。
但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对上述55户承诺如有拆迁或棚改,上述拆迁户享有村民同等的拆迁权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将拆迁置换的楼房交付王先生,但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一直未能为王先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2)王先生多次要求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履行拆迁协议被拒绝
2012年,南耩村实施旧村改造,依据新的拆迁政策,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包含原土地证登记范围内的所有面积。王先生遂找到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要求其对王先生拆迁差额面积予以补偿,并为王先生居住的拆迁置换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016年,南耩村实施棚改,王先生多次要求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履行承诺,但二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以种种理由拖延。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惠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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