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拆迁有补偿,儿媳不给小姑房  
李女士是一名外嫁女。最近,父母老家拆迁,分了三套房,哥哥和父母想把最小的一套给姐姐,但弟媳却认为姐姐已外嫁,不算家里人,一点都不能分。而且,只要房子给姐姐,立马离婚。因为房子,一家人闹得很不开心。
“嫁出去闺女犹如泼出去的水”,李女士父母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拆迁补偿没有女儿的份“天经地义”,毕竟“养儿防老”,女儿靠不住。因此,李女士从小不受宠爱,年轻轻轻出去打工,一切靠自己,很晚才结婚。相比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弟弟,李女士比实际年龄看上去老得多。这套房子对李女士非常重要。如果有了这套房,自己与爱人就能搬出出租屋,正式有自己的家庭。李女士本来满怀希望,听弟媳如此说,又气愤又伤心,最终决定聘请惠诚律师维权。
 
外嫁女也是本村人,分得补偿天经地义  
代理拆迁案件多年的李志强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不仅仅和户口有关,还得看具体拆迁政策。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如果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可以获得补偿,说外嫁女绝对得不到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于是鼓励李女士以平等分割补偿为诉求,将弟媳告上法庭。
 
认定组织成员资格,终获得平等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为李女士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平等获得补偿。因此支持李律师观点,判决在安置房分配上李女士有平均分得财产权利。最终,李女士分得房产还有安置补偿款8万元。
惠诚律师提醒您:
女性也顶半边天,外嫁女应积极主张自身权益
九龙镇黄田村李女士外嫁女维权案件是广东首例外嫁女维权成功案例。该村经济合作社认定李女士属于外嫁女,否认李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发放相关补偿款项。而最终,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李女士出生于本村、户口至今未迁出,婚后丈夫户口迁入本村,其子女出生后的户口也落户本村。因此,李女士全家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相关补偿款项。这个案件给本次的外嫁女拆迁补偿案例提供了宝贵参考样本。